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---- 文化部分

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---- 文化部分<?xml:namespace prefix = o ns = "urn:schemas-microsoft-com:office:office" />

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---- 文化部分

1、,在**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,及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,对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、所得税给予一定的奖励返还,具体标准执行“合政(2010)28关于印发**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”第41条、第42条。

2、获得国家级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,分别奖励20万元、10万元;获得国家级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,分别奖励50万元、30万元。

3、设立文化产业类有限公司,注册资金可分期缴付,具体办法执行“合政(2010)28关于印发**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”第45条。

4、在**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、动漫企业,对年销售收入达

到一定数额,原创作品在电视台播出的以及各类获奖作品,给

予一定奖励,具体奖励标准执行“合政(2010)28关于印发合

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”第46、

47、48、49条。

5、对**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、电视剧、广播剧,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,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;电视剧在省级(卫视)及以上电视台首播的,分别按每集0.8万元、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;广播剧在省级及以上电台首播的,分别按每集0.1万元、0.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。

6、对在**市举办的(政府资助除外)由国家部委主办,企业承办的动漫表演、动漫展示、动漫角色扮演大赛等活动,一次性给予承办企业10万元奖励;由省厅局及市政府主办,企业承办的动漫表演、动漫展示、动漫角色扮演大赛等活动,一次性给予承办企业5万元奖励。

6、本市承办国际性、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的(政府资助除外),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,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%给予补贴。

7、对利用老工业厂房、仓储用房、办公用房等存量房整体租赁从事文化产业园区(<?xml:namespace prefix = st1 ns = "urn:schemas-microsoft-com:office:smarttags" />5万平方米以上)开发建设的企业,前三年按实际支付的租金每平方每月给予15元补助,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%房租补助。

 8、在**市新投资开办数字电影院(须四个数字厅或500座以上)的,一次性奖励30万元。

9、优化行政审批服务,提速承诺工作时限。将国家规定的网吧经营场所设立、变更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5个工作日,更好地为文化企业服务。

10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加大社会监督力度。降低对经营企业检查频度,采取聘用群众监督员的方法,利用社会监督预防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,以及防止因行政执法检查频度较大造成扰企现象,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。

 

 

11、树立品牌企业形象,以龙头企业带动市场健康发展。对于品牌意识强、规模经营、规范经营的企业,做好市场管理工作,**行政许可有效期限,提供上门服务,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,支持企业稳定、健康、长期发展。